各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全市參保單位:
為準確核定2014年度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和繳費金額,保證工傷保險基金的足額征繳,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號)規定,《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文件,現就我市2014年度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和2013年度社會保險登記證年審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申報和年審對象
已在統籌地區內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各參保單位和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證的單位(已參保未辦證的單位必須重新補辦,已在其他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保登記證的單位不需重復辦理)。
二、申報和年審時間
凡在我市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的參保單位應在2014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間,到所屬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2014年度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和2013年度社會保險登記證年審手續。在1月31日前未進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的單位,將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以該單位上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110%確定其2014年度繳費基數。
三、繳費基數的確定
(一)申報單位應按照職工2013年度工資收入總額的月平均數申報職工個人2014年度的繳費基數。在省統計部門沒出臺全省2013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之前, 2014年度全市統一最低繳費基數暫定為不低于2244元/月。
(二)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1990】1號)和《關于規范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7】60號),參保單位申報的職工工資總額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性收入等。
四、申報和年審程序
(一)參保單位于2014年1月5日前帶U盤到所屬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拷制《2014年度參保單位繳費工資導入盤》和單位參保登記信息,領取相關表格,并如實填報上述表格,于2014年1月15號前報送至所屬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二)參保單位須認真核對本單位參保登記信息和參保職工基礎信息,已發生變更情況或發現錯誤信息報送經辦機構予以變更和修改,并提供相關附件資料。
五、申報和年審資料
參保單位在申報繳費基數和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年審時,必須提供以下資料交所屬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以下資料提供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一)社會保險登記證、《社會保險驗證審核表》
(二)《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核定表》并附勞動工資統計月(年)報表,職工工資發放明細表、《繳費工資申報名冊》由職工簽字確認。
(三)《繳費基數確認名冊》
(四)《繳費基數確認情況匯總表》
(五)繳費基數承諾書
六、注意事項
(一)全市統一從2014年1月1日起按新基數計算繳費。
(二)年審期間停止辦理參保登記、增減變更、分戶并戶等有關業務,年審結束后恢復相關業務的辦理。
(三)繳費基數是職工受傷后享受工傷待遇的計算依據,各參保單位必須如實申報繳費基數,對提交的相關報表及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瞞報、少報的,將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查處。
(四)對不按時申報的單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將從2014年1月起按有關規定自動確定上調繳費基數,并在2014年度對相關單位進行重點稽核。
(五 )單位填報的各類報表必須嚴格按程序申報,由單位經辦人、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如有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與統計年報有差異等特殊情況的,須另附文字說明。
(六)各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年審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對本轄區內各參保的用人單位進行年審。
(七)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次年審情況確定用人單位2014年度的繳費基數總額。同一繳費年度內,個人繳費基數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單獨調整。
永州市工傷保險處
2013年12月28日